按摩床厂家
免费服务热线

Free service

hotline

010-00000000
按摩床厂家
热门搜索: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讯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之异同

发布时间:2020-02-04 16:20:34 阅读: 来源:按摩床厂家

■文/何云福

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新修订的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具体在政府监管实践中,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监督抽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在制度设计上各有侧重点,在具体的实施流程中有区别又有联系。因此,当企业遇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两个不同监管部门实施的两种抽查,往往会产生疑惑。两种抽查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突出监管效能。本文试对“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进行比较分析,提出要加强两者的机制互补,发挥“抽查”在提升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上的强有力作用。

“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的依据和含义

实施“监督抽查”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第十五条,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对“监督抽查”的定义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开展“抽查检验”的主要法律依据是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从法律条文上下连贯性分析,这里所指的“抽查检验”应当包括有关行政部门实施的各种抽查制度,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市场上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实施监督抽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对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等等。

为了便于比较分析,本文所指“抽查检验”仅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制定了,其中“抽查检验”的定义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从制度沿革来讲,“抽查检验”是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的发展,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2012年发布的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

从两者的定义分析,“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在实施主体、实施领域以及主要侧重点上有较大区别。一是实施主体的不同。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抽查检验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或组织开展。二是实施领域不同。监督抽查可以在生产、流通领域实施,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查检验仅限定在流通领域实施。三是主要侧重点的区别。监督抽查的目的是为监督产品质量实施的监督检查。抽查检验的目的是加强对消费品的监督,体现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实施流程中的区别和联系

“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实施的基本流程是一致的,都包含了样品的获取、检验、检验结果的确认、结果处理等环节。但在具体流程的实施中,各有特点,笔者试依据及对其中一些主要不同点作如下梳理。

一是抽查的重点有所不同。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抽查检验”的重点产品范围与此基本一致,但是将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列举在抽查产品的首位,体现“抽查检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是检验判定的依据不同。“抽查检验”进行商品质量判定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监督抽查”的判定依据与“抽查检验”内涵一致,但是表现为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告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是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的,它对所抽查产品的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含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等)、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制定实施细则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从而,在制定“监督抽查”实施方案时,将实施规范或实施细则纳入方案,无须再另行规定判定依据等。但是,在制定“抽查检验”实施方案时,还需要具体明确抽检程序、检验标准、判定原则等内容。

三是检验机构承担的职责不同。在“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包括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等。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从事抽样工作。“抽查检验”中,检验工作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但是检验机构未受委托承担抽样(买样)、异议处理等工作。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抽查检验工作。实施抽查检验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证。由此,“抽查检验”与“监督抽查”相比,由于执法人员的直接参与,减少了抽样时,无样品可以抽取时的确认、拒绝监督抽查的确认等环节。

四是样品的获取方式不同。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查检验所需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抽查检验所需检验用样品,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所需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抽查检验”与“监督抽查”样品的获取方式不同,以及上述执法人员承担抽样任务的不同,导致两者在抽样过程的很大不同。由于实施“买样”,抽查检验的相关信息记录只要由经营者签字确认;而监督抽查是直接抽取样品,其抽样过程需要在文书上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

五是企业确认环节的不同。“抽查检验”与“监督抽查”相比,在抽样时减少了标称的生产企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的环节,减少了核实生产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的要求。“监督抽查”还要求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抽查检验”未对此明确要求。但“抽查检验”增加了标准确认环节,即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企业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抽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标准提供给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提供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在结果确认环节,也存在差异。“监督抽查”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抽查检验”要求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才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六是异议复检条件的不同。监督抽查异议处理中,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可见,监督抽查中,是否需要复检,还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相比较而言,抽查检验异议处理中,复检的条件较为宽松。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按要求进行复检。

七是后续处理方式的不同。“抽查检验”中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责令经营者采取警示等措施、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辖区内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复查。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此外,“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还有一些具体规定的不同,例如对重复抽查的规定,“监督抽查”规定了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抽查检验”规定了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得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但有针对性地跟踪抽检除外。又如“监督抽查”中对检验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对不得抽样的情形、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的情形都有明确规定。

“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的优势互补

“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作为以随机抽样为特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具有典型的事后监督属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监督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抽查可以发现质量问题、维护质量安全、提高质量水平、规范市场秩序。无论是“监督抽查”还是“抽查检验”在制度设计上,都有其特有的优势。如上文所述,“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着眼点有所不同,又有着实施流程中的区别和联系,但是其共同目的都是要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机制,从多方面加强两者的优势互补。

一是着眼于监管效果的互补。“监督抽查”在制度设计上,全面考虑了各方因素,涵盖了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监管要求,兼顾了生产企业和经销者的法律权益,后续处理措施追溯到生产源头。但在抽查样品代表性、贴近消费者感受等方面还有局限。“抽查检验”在制度设计上,灵活处理各个环节,把握了流通领域的抽查特点,重点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在抽查覆盖面(部分产品无法在流通环节抽到)、抽查时效性(不合格产品进入流通后已造成后果)、后续追溯生产源头等方面有所局限。从完善“监督抽查”的角度,要适应市场发展的新形势,加强日用消费品的抽查,如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抽查,突出消费品质量安全监管。从改进“抽查检验”的角度,要综合运用各项监督手段,督促企业落实质量主体责任,如建立市场抽检结果反溯生产企业机制,完善抽检结果闭环管理,从市场发现的质量问题追溯到生产企业。

二是共同体现随机抽查的作用。国务院已发布了,阐述了市场监管体系要求,其中在“改进市场监管执法”部分,提出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可见,“抽查”的方式,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加强事后监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重要手段。“随机抽查”的提法,笔者认为可以体现在抽查领域、抽查地点、抽查企业和抽查产品规格型号等方面的随机性。“随机抽查”如同高悬的达摩克利斯剑,每家企业的每种产品都有可能被监管部门随机抽查到,而企业无法预料是在生产领域或是流通领域,乃至流通中的哪个地点被抽查到,如被抽查到,经检测不合格,企业将面临严厉的处罚措施。这对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意识,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将起到有力的威慑作用。

三是加强协调,避免重复。“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在同一领域开展时,对同一产品实施检测,可能会导致企业负担加重,并将提高行政成本,降低行政监管效率。因此,在开展“监督抽查”与“抽查检验”时应当注意相互协调,避免重复,乃至制定同一方案共同实施抽查。这就需要通过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来落实。如第二十五条就规定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抽查和质量监测工作应当相互协调,避免重复”。

总之,在突出“质量发展”的新时期,应发挥“监督抽查”和“抽查检验”两者优势,加强各部门间监管手段的联动,体现抽查的随机性,突出监管效果,激发“抽查”监管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积极作用,形成产品质量监管合力,更大限度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4年10月刊

健康咨询

健康咨询

北京联科中医肾病医院

预约挂号